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化工、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農副食品加工等15個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造紙和火電兩個行業的企業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許可證,其他13個行業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開展。
行業設置突出重點。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具體劃分,《排污許可名錄》共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2個大類和78個中類或小類,以及4個通用工序。覆蓋了“水十條”、“大氣十條”的重點管理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的重點行業,可以基本滿足“十三五”期間水和大氣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管理需求。《排污許可名錄》還將根據社會發展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適時更新。
其中涉及廚衛行業的有以下幾條:
人造板制造行業。針對年產2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企業重點實施,實施時限2019年,適用行業 人造板工業。
木質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企業。針對有電鍍工藝或者有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釋劑)量10噸及以上的、使用粘結劑的鋸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等企業重點實施,對有化學處理工藝的或者有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釋劑)量10噸以下的簡化實施,實施時限2019年,適用家具制造工業。
陶瓷制品制造行業。針對年產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產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企業重點實施,實施時限2018年,適用陶瓷磚瓦工業。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行業。針對有電鍍、電鑄、電解加工、刷鍍、化學鍍、熱浸鍍(溶劑法)以及金屬酸洗、拋光(電解拋光和化學拋光)、氧化、磷化、鈍化等任一工序的,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處理設施,使用有機涂層的(不含噴粉和噴塑)等企業重點實施,對專業電鍍企業(含電鍍園區中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處理設施2017年,其他2020年。
黑色金屬鑄造行業,針對年產10萬噸及以上的鑄鐵件、鑄鋼件等各種成品、半成品的制造等企業重點實施,對年產10萬噸以下的簡化實施,處理時限2020年。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版)
第一條
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第三條 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
本名錄第一至三十二類行業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本名錄第三十三類行業中的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本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 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八條 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華建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