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新介紹,近三年來,全省價格主管部門直接調解價格爭議案件達8200多件,成為社會矛盾糾紛的組成部分。通過制定該《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行政調解機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爭議進行調解處理,將為群眾提供新型公共服務,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彌補市場空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辦法》對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主體、原則、條件、范圍、程序、時限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申請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申請人與價格爭議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且被申請人同意調解;
三是有具體的調解處理請求、理由以及事實依據。
據裝一網了解,《辦法》還規定了不屬于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范圍的7種情形,包括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范圍的;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已經進入訴訟、仲裁或者行政復議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依法屬于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投訴舉報受理范圍的;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流通及銷售的物品的;涉及的財物、權利及其品牌、型號、數量等狀況認定的。
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祝井貴介紹,作為推進價格改革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截止2016年底,江蘇已建立起了2969個價格爭議調解站點,聘請了價格爭議調解員,全年調解案件4561
件,調解金額達4.95億元,工作成果和機制建設目前走在全國前列。